一、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凡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主管系主任审批,报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总价在800元-5万元,由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及材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 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 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 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 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自用者;
6. 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四、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如系部份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如系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损坏、丢损的情节严重,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并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事故责任不只一人者,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五、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并划拨给所在单位作为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费等。
六、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