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1.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 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 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二章 购置
第三条学校各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均应履行下列程序:
1.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填写“滁州学院申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
2. 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内容: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 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滁州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采购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并签订购货合同。
第四条验收报账
1. 各购置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必须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向国有资产处提交验收报告。
2.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到国有资产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固定资产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建立在系或一级学科、学科群上。在管理平台上,所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专人统一集中管理,鼓励多种形式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凡用于开放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收费标准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制定收费标准,由系部提出,经实验实训中心审定批准后上网公布。对校外开放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系一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应配备一名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 负责管理平台内分析类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 制定管理平台内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详细使用、维护考核管理细则;
3. 制定管理平台内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报学校审核同意)以及开放测试的管理;
4. 及时解决管理平台内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正常运作、协作共享、维修、人员培训等问题。
第七条每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八条建立完整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资料档案,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
第九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系负责人审核,经实验实训中心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借用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归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实验实训中心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
第十一条非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如需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允许单独或在管理员协助下使用。
第四章 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二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
第五章 调拨和报废
第十四条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十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的考核范围,以及《滁州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对全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八条奖惩
1. 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培养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各系结合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效益,增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考核,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开放)共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 对使用效率低、拒绝协作共用或专管(开放)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同时应减少或暂缓下达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
4.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三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系部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另行托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教学是本科课程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则是提高本科学生专业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乃至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为规范我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涵和界定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是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予以实际操作验证的实验。其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提出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是实验课程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在确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内容时,应充分考虑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特点,并考虑学生知识、能力及开设条件的可行性;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要按照教学大纲制定的程序,经过有关教研室及实验人员认真讨论,系主任审核同意并经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一般安排3-6个学时,学时应包含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总学时内,不另加学时。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内容要求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明确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实验目的及要求;
(三)涉及的内容或知识点;
(四)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开出后须经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最终认定。尚不符合条件,并未能通过认定的实验项目将直接转为验证性实验项目。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的程序为:
(一) 教研室提出申请(见附件),系领导审批;
(二)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给出评审意见;
(三) 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最终批复。
五、申请认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至少)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滁州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审批表》;
(二)反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或任务书;
(三)学生实验设计方案、实验报告等。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