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0-01 浏览次数: 36

为建设合格本科院校的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二种类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一、实验室设置原则

1. 基础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1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拟建实验室的教学任务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另建实验室。公共教学实验室,只设置多学科的校级或依托系管的校级中心。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系教学、专业实验中心。

2. 专业教学实验室,应具备一定基础的、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3.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各系提出申请,报经院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

二、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 基础教学实验室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数。专业实验室原则上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一般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的实验教学任务或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3000人时数,并承担一定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3.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相应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和经费。

4.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5.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教学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基础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相当。

三、实验室设置程序

1. 实验室设置由各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2. 基础教学实验室(公共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报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

3. 审核论证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4. 实验室主任聘任期一般与主管实验室的系主任相同。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应予调整。

5. 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二年进行一次。

四、实验室调整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五、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并进行实验教学组织工作。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及各分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